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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报关宝典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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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规范海关行业标准制定、实施与管理,完善标准化体系

(2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第140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标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是指在海关行业内对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两类:

  • 海关业务标准:涵盖单证格式与代码、化验指标、业务操作规程及定量管理方法等;
  • 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涉及信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信息资源使用与管理规范。

第四条 海关行业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HS、发布年代号和顺序号组成。

第五条 标准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 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职责包括审批中长期规划、基础性标准及协调重大问题。

第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为主管单位,负责标准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制定并实施标准管理制度;
  • 组织编制标准化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 组织审查、审批、发布标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 监督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复审及培训宣传。

科技部门负责信息技术类标准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工作。

第八条 海关总署各部门职责:

  • 提出本领域标准立项申请;
  • 起草相关标准文本;
  • 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标准执行。

第九条 直属海关职责:

  • 提出标准制定需求;
  • 受委托参与标准制定;
  • 在辖区内推动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工作年度。各部门应在新年度开始前向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需包含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及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组织审核立项申请,拟定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公布。

审核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立项条件包括:

  • 满足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 无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现有标准需修订;
  • 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范围。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补充立项的,经法制部门审查并报分管署领导批准后可增补。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项目,起草部门应在当年完成报批稿报送。未能按时完成的,可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由海关总署相关部门按年度计划组织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成立具备法律、业务、技术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起草小组,负责草拟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应覆盖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完成后,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法制部门组织审查小组评审,成员包括法律、业务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及标准化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审查采用会议形式,出席人数不少于7人。表决通过需获得不少于出席会议成员四分之三同意。会议结果应形成纪要,如实记录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整理报批稿,并连同会议纪要报送法制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标准由法制部门审批。基础性、全局性核心标准须报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存在重大修改意见或分歧的,退回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制定过程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作用,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标准由法制部门统一编号,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30日内,法制部门应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发布文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及直属海关应及时报告实施中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法制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相关标准应予废止:

  • 适用环境已不存在;
  • 已有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
  • 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 其他需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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