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羊中转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规范中转场注册、疫病防控与检验检疫流程,保障供港澳活羊健康安全
(1999年11月2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署令238号修改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保障活羊健康及食品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对港澳贸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中转场的注册、监管及产地疫情监测,并组织实施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出境口岸海关负责出境前监督检查、临床检疫,以及滞留站或中转场的检疫监管。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用于活羊中转。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由具备该资格的上级单位申请;
- 有稳定货源,与养殖或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 设计存栏量不少于200只;
- 配备正常照明及稳定电源;
- 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第六条 申请时需提交《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转场平面图及照片(含场区大门、全貌、羊舍内外景);
-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
- 供货单位名单(名称、地址、性质、规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八条 实行年审制度。未按时年审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注册证。
第九条 注册中转场连续两年未用于供港澳活羊业务的,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十条 中转场迁址或企业名称、所有权、法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一条 注册中转场应配备认可兽医,负责防疫、疾病防治,并协助海关开展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场活羊须来自非疫区健康群体,且持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违反规定的,注销中转场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只活羊进场前须经认可兽医查验检疫单据并实施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完成体内外驱虫处理,并加施耳牌后方可入场饲养。活羊在中转场至少饲养2天。
第十四条 耳牌加施于羊只左耳,由海关总署监制,所在地海关发放并监督使用,认可兽医负责保管与加施,并登记使用情况。
耳牌规格为3cm×6cm,印有全国统一流水号,空白处由海关标注中转场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加流水号构成每只羊的唯一编号。
第十五条 中转场须保持良好环境卫生,落实日常消毒、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措施。出场后及时清扫、消毒栏舍、饲槽和运动场。禁止在场内宰杀病残死羊。人员和车辆进出须严格消毒。
第十六条 建立传染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高发病率、死亡率疾病,须24小时内上报海关及地方政府兽医机构。
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炭疽的中转场,应立即停止供港澳。清除所有羊只并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药物。允许使用的药物须遵守停药期规定,并将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如实记入监管手册。
第十八条 饲料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标准,详细记录来源、产地及主要成分。
第十九条 供港澳活羊须使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每批次由海关或认可兽医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海关或授权兽医监督车辆(船舶)消毒。
第二十条 活羊以中转场为单位装运,不同中转场的羊不得混装。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须使用本场提供的饲料饲草。
第二十一条 进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活羊必须来自注册中转场,保留原检疫耳牌,并附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第二十二条 供港澳活羊运输工具回空入境时,货主或承运人须清理粪便、杂物并清洗消毒,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消毒处理并加施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不得从非注册中转场收购或转运供港澳活羊。违者各海关不予受理报检,并依法处罚。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至5天向启运地海关报检。
海关受理后应逐头核对数量、耳牌号,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开展实验室检测和药残筛查。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启运地海关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6天,长江以北地区7至15天。
第二十六条 活羊抵达出境口岸当日,货主或代理人须持《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
如需转入中转场,须申报并经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卸入,不同注册中转场的活羊须分群饲养。
第二十七条 出境口岸海关按下列情形处理:
- 在证书有效期内抵港且不换运具的,核对证单、耳牌号并通过临床检查后,在原证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准予出境;
- 在证书有效期内抵港但更换运具的,经核查合格后重新签发证书,并附原证复印件,准予出境;
- 检验检疫不合格、无有效证书、超期、无耳牌或伪造证牌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海关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地方政府兽医机构及相关海关。
第二十九条 出境口岸海关应定期将各地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数据及发现的问题(如疾病、证单、装载等)书面反馈启运地直属海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对注册中转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定期检查活羊收购、用药、免疫、消毒、饲料使用及疾病情况,检查结果记入《供港澳活羊中转场监管手册》。中转场须如实填写并接受监管。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转场动物药物使用情况,采集样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取样检测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指供港澳活羊从饲养地输往港澳途中暂时存放的场所,包括启运地和出境口岸中转场。
第三十四条 每个注册中转场使用唯一注册编号,格式为XXGYYY。其中XX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拼音缩写,G代表活羊中转场,YYY为流水号。
深圳、拱北、宁波、厦门辖区中转场编号分别为GDGSYY、GDGZYY、ZJGNYY、FJGXYY,YY为流水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