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修订版管理规定 明确行李物品验放标准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中国籍旅客,包括因公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及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的居民旅客,以及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所列品种和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放行,并凭旅客有效出入境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不满16周岁的旅客,仅限放行旅途必需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超出免税限量但仍属自用的进境物品,经海关核准可征税后放行。
第五条 旅行自用物品的进出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非居民旅客,可在定居证明签发后六个月内,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定居证明向海关申报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
除《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需征税物品外,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可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限每户各征税进境1辆,须向定居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七条 定居旅客进境后居留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按规定补缴进口税。
重新进境定居者,若在外居留不满两年,其携运进境物品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前,其行李物品按本规定验放;取得证件后,按非居民长期旅客及常驻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短期内多次往来港澳地区、经常出入境人员及边境居民,海关仅放行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海关制定,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短期内多次来往”或“经常出入境”指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属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相关规定处理。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须由本人在出境前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一条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不予放行。除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逾期未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应遵守本规定及海关发布的补充规定。违反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2.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