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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报关宝典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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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管理规定

明确申报义务与通关流程,保障旅客合规通行

(1996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通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是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征税、免税验放或其它监管手续的全过程。
“申报”是指旅客依法向海关书面声明其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实际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按规定需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应在通关时主动在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他规定单证,如实申报所携带物品。
以其他方式或在非指定时间、地点作出的声明,海关不予认可为有效申报。

第四条 申报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单证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由本人在申报单上签字。代理人须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物品进出境证明、商业单据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签章的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提取分离运输行李、购买征免税商品或办理其他手续时主动出示。

第七条 海关在监管场所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双通道制的场所,设有“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旅客应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须向海关申报:

  • 携带需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烟酒额度内)者;
  • 非居民及持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文字处理机各一件者;
  •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制品50克以上者;
  • 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 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 携带货物、货样或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物品者;
  • 携带检疫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须向海关申报:

  •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 携带外币、金银制品无出境许可或超出上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 携带文物者;
  • 携带货物、货样者;
  • 携带物品超出海关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的;
  • 携带检疫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旅客,在双通道制海关应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对海关规定不明确或不确定通道选择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并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外,其余旅客可免于申报。在双通道制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出境。

第十三条 持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及享受免验待遇的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出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应遵守本规定及海关为实施本规定发布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报或未按要求选择通道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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