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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报关宝典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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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过境旅客行李监管办法

(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是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互免签证国家人员凭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经我国境内前往另一境外目的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未离开海关监管区域或监管交通工具即直接出境者。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未离开海关监管区或监管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免于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其行李物品一般准予过境且不予查验,但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所携行李应以旅行必需为限。海关按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相关规定办理。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登记后暂时免税放行,但须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范围的,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否则不准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带物品超出第四条允许范围的,须委托海关批准并指定的报关运输企业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交由海关监管出境;未按规定办理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六条 对禁止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担保放行外,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结案手续;逾期未办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或暂时免税放行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留置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复带出境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无法提供证明的,应依法补缴税款。

第八条 无论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过境旅客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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