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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报关宝典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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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明确旅客随身携带自用物品的申报与管理要求

(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照顾旅客旅途实际需要,提供必要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暂时免税进境或复带进境,并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包括:

  • 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 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含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携带上述物品,每种限一件。须主动向海关申报,经核准后可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暂准免税进境的物品,应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次回程带出的,须事先向出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及中外籍长期非居民旅客携带前述物品出境,如计划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凭本次出境的相关单证予以放行。

第七条 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流程、适用单证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日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

第九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或未按规定将暂准免税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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