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的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及相关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地区直接运输进口、且原产地符合条件的货物,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必要商业单据。
若货物途经第三国运输至中国,须提供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如在中途临时储存,还需提交该国海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同时,应按规定填制进口报关单,并申明适用协定税率。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