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发布,中国登山协会归口管理相关物品通关事宜
(1992年3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
(该办法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规范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登山活动的境外团体和个人,其进出境登山用品由**中国登山协会**(简称“中国登协”)统一归口管理,并由中国登协持批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担保、核销及结案手续。
第三条 登山用物品的进出境审批与验放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主管海关)负责。
第四条 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设备、燃料、氧气装置及易损汽车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其中:食品每人每天限重10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种限10套。超出部分及自用烟酒,经核准后征税放行。
第五条 通讯、摄影、摄像、测绘器材及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按“暂时进口物品”管理。由中国登协向主管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暂予免税进境。无线电设备需提供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件;境外记者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批件。
第六条 上述“暂时进口物品”(不含机动交通工具)可由进境地海关凭批件和保证金直接免税放行;或凭主管海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由中国登协转运至主管海关办理手续。其他随身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验放。
第七条 登山过程中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拍摄的音像资料和测绘成果,须由中国登协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出境时,海关凭相关审批文件查验放行。
第八条 严禁进出境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九条 经核准暂时免税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挪作他用,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须由中国登协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正式进口手续并向海关结案。
第十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团体或个人留赠中方的登山用品,由中国登协依照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的物品审批,海关根据中外人员总数合并核定数量,具体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