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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报关宝典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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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于2004年1月19日签发。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产品,转移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并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 转入、转出企业须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海关备案后,方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企业申报结转计划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一份《申请表》仅对应一个转出和一个转入企业,且仅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含电子账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须一致。

第五条 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企业自行印制),内容包括: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及单据编号;

(三)每批次记录须加盖经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章。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结转申请:

(一)不符合监管要求,被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内;

(二)有逾期未核销的手册;

(三)未按规定填制收发货单;

(四)涉嫌走私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第七条 结转计划备案程序如下:

(一)转出企业填写《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还企业交转入方;

(三)转入企业应在20日内持《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报备,逾期或内容不符则作废,需重新申报;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留存第二联,第三、四联交企业用于后续登记与报关。

第八条 备案完成后,企业须按核准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逐笔登记,加盖结转专用章。发生退货的,须在登记表中注明“退货”并盖章确认。

第九条 实际收发货后,结转报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可凭同一《申请表》分批或集中申报。每批发货后应在90日内完成报关;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进口报关,并于次日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接到通知后10日内,凭相关单证办理出口报关;

(四)进出口报关价格应以实际成交价申报;

(五)一份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须一致;

(六)分批报关时须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超期申报的,经海关处理后可补办手续。

第十条 以外汇结算的结转业务,海关依规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通过网络办理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间的深加工结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经直属海关批准可简化备案流程,具体由各直属海关制定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第75号署令同时废止。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

3. 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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