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新版禁止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新版《名录》首次调整,明确适用范围及禁限物品,涉及乳制品、鲜切花、兽用生物制品等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原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同时废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以来,行邮渠道相关禁令的首次系统性调整。
新版《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为进(过)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边民互市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境外进入人员,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并将分离托运、快件、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纳入管理范围。
二、对乳制品作出细化规定: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炼乳及奶油、黄油、奶酪等乳制品均禁止携带或寄递进境。
三、删除原名录中烟叶“不含烟丝”的表述,即烟叶(含烟丝)全面列入禁止进境范围。
四、新增鲜切花和兽用生物制品为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物品。
五、明确部分加工类动物源性产品可正常进境,包括:干制、熟制、发酵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以及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残留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及其他无脊椎动物,以及动物遗传物质。
(二)肉类(生或熟)及其制品,含脏器类。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以及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性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残留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中药材、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 携带或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不受本名录限制。
2. 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提醒
上述名录所列物品可能携带动植物疫病或外来入侵物种,存在重大生物安全风险,影响农林牧渔业生产与生态环境。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属违法行为。公众应主动了解并遵守新版《名录》,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