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报关宝典
2020-11-06
5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2004年12月6日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判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若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则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作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本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变更。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生产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对非本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的30%。计算公式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 ≥ 30%

其中,“工厂交货价”指支付给制造厂的成品价格;“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指直接用于生产的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含原产地不明部分),按其进口CIF价格计算。相关计算应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对于《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所列货物,按照清单列明的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的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上述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报关宝典
1234
内容 1384
粉丝 0
报关宝典 1234
总阅读19.5k
粉丝0
内容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