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德国甜菜粕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德国甜菜粕进口。
附件: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1日
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输华甜菜粕(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为德国境内种植的甜菜经制糖工艺提取糖分后的残余物制成的副产品,包括添加糖蜜和未添加糖蜜的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甜菜粕生产加工企业须由德国官方主管部门审查并推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经GACC评估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必要时,GACC可派遣专家赴德进行现场检查。获准出口企业名单可通过GACC官网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3.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indica;
4.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5.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6.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7.列当属 Orobanche cernua、Orobanche crenata、Orobanche cumana、Orobanche minor。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输华甜菜粕应单独存放,防止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或受土壤、动物尸体、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
2.允许散装运输,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若采用袋装,包装袋应为首次使用、干净卫生且不含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3.每批产品的包装袋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码,并标注“德国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标识;散装货物应在发货单中注明相关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德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规及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每批货物须随附德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依据ISPM12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 from Germany to China between GACC and BMEL, free from phytosanitary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一致;
2.确认货物来源企业是否已在GACC注册。
(二)进境检验检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措施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不符要求——退回或销毁;
(二)检出活体检疫性或其他有害生物——除害、退回或销毁;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四)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除害、退回或销毁;
(五)包装标识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三点要求——整改、退运或销毁;
(六)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或其他植物检疫要求——退回、销毁或按规定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GACC将向德方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乃至暂停德国甜菜粕输华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