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增设无锡航空口岸和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特殊规定外,其他进口药品可经由新增口岸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批准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并明确相关管理与检验机构职责。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余进口药品(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均可通过无锡航空口岸和江阴港口岸进口。
同时,明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新增口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被增列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应口岸的药品检验任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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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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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无锡市永和路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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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21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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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510-81009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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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510-81009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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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姚莘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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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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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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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21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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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510-6611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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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510-6611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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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薛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