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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报关宝典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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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物流运输企业认证新标准

水运、航空、公路物流企业须同步符合通用标准与单项标准,2021年9月起实施重新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现发布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涵盖水运、航空及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并就相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指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跨境或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申请海关认证管理资格,须同时满足《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及与其业务对应的单项标准。

  三、已获海关认证的企业应依据上述要求,对照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并完成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依据本公告规定对相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3.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4.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5.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6.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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