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物流运输企业认证新标准
水运、航空、公路物流企业须同步符合通用标准与单项标准,2021年9月起实施重新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现发布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涵盖水运、航空及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并就相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指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跨境或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申请海关认证管理资格,须同时满足《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及与其业务对应的单项标准。
三、已获海关认证的企业应依据上述要求,对照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并完成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依据本公告规定对相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3.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4.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5.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6.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