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
明确货物进出、区内管理及国际中转等监管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推进贸易自由化,高标准建设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 该办法旨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规范海关监管,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洋山特殊综保区通过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洋山特殊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于临港新片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物流、加工、制造、贸易等功能。海关依法对进出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区内企业实施监管。 园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须设置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禁止设立营利性商业和生活消费设施,仅允许配置必要的工作生活配套。 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境外货物入区可享受保税或免税政策;货物出区进入国内市场按进口规定报关并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不得进出园区。海关对涉及安全准入、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实施风险管理,并根据风险等级开展查验。境外与园区间进出的货物原则上列入海关贸易统计,区内企业间转让或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往来的货物不纳入统计。 第二章 对境外进出货物的监管
需检疫的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实施检疫,经批准可在区内进行。大宗资源性商品、固体废物等法定检验货物须在口岸完成检验。涉及安全准入或国际条约的货物,相关证件可在进出区环节验核,其余在进出境环节办理。 属于上述监管范围的货物,企业须向海关申报;其他货物海关径予放行。 第三章 对区外进出货物的监管
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实行进出口申报制度:货物出区由进口企业办理进口手续,入区由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手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流动,由相关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第四章 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区内企业可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研发、检测维修、分销配送等业务。海关不要求单独设立账册,但企业须真实、完整记录会计资料,计算机记账视同有效凭证。 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重大事件、年报披露等信息公示制度。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对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进境货物按现行规定监管。 第五章 对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除禁止类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区内开展国际中转(含中转集拼)。相关业务应在符合海关要求的专用场所进行。物流企业须向海关舱单系统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 国际中转货物应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三个月。 第六章 对直接进出境及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经园区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应通过专用通道或卡口,按进出境规定接受监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区,按现行规定执行。园区卡口应设置货运车辆、其他车辆及人员专用通道,国内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须接受海关检查。 第七章 附则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及创新措施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