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事项的公告
明确中途监管站职责及进出境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并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桂山岛及大三门岛设立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相关船舶的中途监管工作。
三、除往来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须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监管和登临检查: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以及广东、广西、海南沿海港口的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以及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港口的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澳门与深圳上述港口的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及公用物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混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根据需要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或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船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