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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 报关宝典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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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强进口机动车环保检验

新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强化排放检测与企业责任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进口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一、各地海关将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进口机动车实施环保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对存在环保风险的车型,海关可依照现行环保达标标准进行型式试验评估。

二、进口企业须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对于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适时四驱等车辆,若不适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可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进口企业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进口车辆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相关车型须满足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需完成环保型式试验并取得认证证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还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要求。

四、如发现机动车因设计、制造缺陷或环保耐久性不达标导致排放超标,或环保信息公开信息与实际不符,企业在实施环保召回或信息更正的同时,须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已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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