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公告
适用范围及办理流程明确,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提升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海关总署就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以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未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信息真实性,或因工作疏忽导致违反上述条款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以警告或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的。
二、海关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三、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不再进行其他调查取证。
四、海关现场调查后应立即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