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葡萄牙鲜食葡萄进口
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葡萄牙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葡两国关于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产地
葡萄牙葡萄产区。 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要求
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须经中国海关总署(GACC)与葡萄牙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MAFDR)共同注册。名单由MAFDR在出口季前向GACC提供,并可在GACC官网查询。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 葡萄粉蚧(Planococcus ficus)
4. 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5. 醋栗褐蚧(Eulecanium tiliae)
6.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7. 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8. 葡萄叶绣螨(Calepitrimerus vitis)
9. 葡萄细菌性疫病菌(Xylophilus ampelinus)
10. 芒果小新壳梭孢(Neofusicoccum mangiferae)
11. 褐枝顶孢霉(Phaeoacremonium minimum)
12. 厚孢小褐球壳(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注册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或国际认证体系,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控及农事操作。落果应及时清除。
- 针对地中海实蝇:MAFDR须建立监测体系,使用诱捕器每7天检查一次,并保留记录备查。
-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从开花至收获期,每公顷设1个诱捕器,每7天检查,每4周更换诱芯。发现虫情须采取防控措施;再次发现则该果园当季不得出口。
- 针对葡萄粉蚧等介壳虫类及螨类:每周进行视觉检查,发现后须治理;再次检出则暂停出口。
- 针对葡萄根瘤蚜:须实施田间系统控制,并在包装中使用SO₂保鲜膜。
- 针对真菌及细菌病害: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发现可疑症状需送实验室检测,确保不带病菌。
所有果园须保存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包括农药名称、成分、使用时间及浓度,并应要求提交GACC。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FDR官员监管下进行。
- 果实须剔除昆虫、螨类、腐烂果及枝叶土壤等杂质。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通气孔或整托盘须覆盖网袋(孔径≤1.6mm)。
- 每箱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国家、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并用中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储藏时避免交叉污染,不同检疫条件货物应分开放置。
- 装箱前检查集装箱卫生状况并记录备查。
- 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三)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葡萄须接受冷处理,具体指标如下:
| 温度范围 | 持续天数 |
| ≤1.11°C | 15天 |
| ≤1.67°C | 17天 |
| ≤2.22°C | 21天 |
- MAFDR应在出口前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前两年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问题,后续降为1%。
- 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须查明原因并改进,记录应提供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合格葡萄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葡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方式、温度、时间、设施编号或集装箱号、封识号等信息。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依规实施检疫:
1. 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2. 允许从所有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符合情形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予进口;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的,整批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暂停相关果园乃至项目出口资格,待整改评估后决定是否恢复;
- 发现其他检疫性或新传入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MAFDR须调查并改进。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员赴葡萄牙实地审查产区、注册果园及包装厂的有害生物监测、包装储藏设施及冷处理执行情况。 九、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疫情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与MAFDR协商调整检疫要求。每5年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回顾性审查。 附:冷处理相关规程
- 出口前冷处理须在批准设施内进行,探针精度±0.15°C,每小时记录一次数据,处理完成后须校正探针。
- 运输途中冷处理须使用自带制冷集装箱,至少安插3个果温探针和2个空间温度探针,记录数据须随货提交中国海关审核。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