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禁止从塞尔维亚输入猪及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保障国内畜牧业安全
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塞尔维亚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