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已获国务院批准,其中原产地规则及相关产品特定规则的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确执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同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正确确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促进中新双边经贸发展,依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自贸协定相关规定制定。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可视为原产货物:
- 在中国或新加坡完全获得或生产;
- 在中国或新加坡完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属于附件1范围,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按特定公式计算,非原产材料价格以CIF价为基础,遵循《WTO估价协定》与公认会计原则。在另一方境内用于生产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地原产材料。
若部分非原产材料未完全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其价格不超过货物离岸价(FOB)的10%,仍可视为原产货物。
下列微小加工不影响原产地判定:运输中保护性处理、包装拆装、清洁去污、简单研磨切割、分类分级、简单装瓶装盒、标签粘贴、简单混合组装及屠宰等。
与货物一同申报的包装材料,若单独归类则需独立认定原产地;若与货物一并归类,则随货物确定原产地。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等同货归类且合并征税的,不影晌原产地认定。
对可互换且无法视觉区分的材料,可通过物理分离或出口方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区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燃料、工具及未物化或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不影响原产地判定。
“直接运输”指货物从中国或新加坡直接运至对方境内,未经第三国贸易或消费。经第三国转运的,须因地理或运输需要,仅作必要装卸或储存,停留不超过3个月,且未进入当地市场或进行额外加工。
申报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填制报关单。原产地为新加坡的货物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可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海关依法办理手续。未申报且未补充申报的,不适用协定税率,放行后申请不予调整已征税款。
已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或担保的,可在一年内申请退税或解除担保。每批FOB不超过600美元的新加坡原产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但须书面声明原产资格;规避行为不适用此豁免。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
- 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且未补充申报;
- 货物不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
- 原产地证书内容与申报不符;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查所需信息或答复不足;
- 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原产地证书须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出口前、出口时或装运后3日内签发,采用指定格式、英文填写、出口商签章,印章与备案样本一致,且所列货物为同一批次。证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申请证书的,可在装运后1年内补发,注明“补发”字样。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未使用的,可申请经核准的真实副本,注明原证书信息,提交后原正本失效。
海关对证书真实性或货物原产地存疑时,可采取以下措施核实:
- 要求收货人或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 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资料;
- 请求新加坡主管机构核查;
- 双方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办法还明确了“水产养殖”“材料”“非原产材料”“生产”“植物”“动物”“WTO估价协定”“公认会计原则”“简单”等术语定义。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附件2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doc
附件3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附件4 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