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税率降至15%,明确抵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规,规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及抵扣流程
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国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征收范围限定为“高档化妆品”,税率由原来的30%下调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进一步明确相关征收管理事项。
根据《公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自2016年10月1日起,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此举旨在延续原有消费税抵扣政策,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于在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30%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以保障企业合法抵扣权益。
税务部门强调,纳税人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要求,建立并维护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台账,确保税务申报合规。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政策调整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契合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现状,有助于降低高端产品税负,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最终惠及消费者。
《公告》同时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内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