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活猪检疫审批及检验流程详解
隔离场所与检疫许可证审批、报检、现场检疫及放行全流程指南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活猪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在国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无法满足需求时,需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报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
隔离场所审批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
- 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或自然人);
-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从入境口岸至隔离场的运输计划与路线;
-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审核通过后,相关批准信息将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审批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执行。
检验检疫许可证审批
审批方式:
- 使用国家隔离场的,由进口单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 使用临时隔离场的,由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并报函国家质检总局,由总局签发许可证。
所需材料: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 国家隔离场使用证明文件(适用于国家隔离场);
- 临时隔离场批准使用文件(适用于临时隔离场)。
结果处理:
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入境口岸报检
报检时间: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猪进境前30日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单位要求:
首次报检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报检员证”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须完成注册登记,报检人员持“代理报检员证”执业,并提交委托人按规范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受理机构划分:
- 入境口岸与隔离场均在北京:通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入境口岸在北京,隔离场在外省市: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入境口岸在外省市,隔离场在北京: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报检。
所需材料:
- 《入境货物报检单》;
- 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
- 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注意事项: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仅限一批活猪进境。
结果处理:
无有效许可证或无官方检疫证书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伪造、变造单证的,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现场检疫
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实施现场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通知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查验,工作人员将登车或登机执行任务。
结果处理:
- 现场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运输工具消毒证书,允许卸运;
- 无有效检疫证书或缺失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动物死亡或疑似传染病症状的,记录现场情况,隔离病畜,对铺垫物、饲料、排泄物等进行除害处理,必要时剖检死亡动物并采样送实验室诊断;
- 发现一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的,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停止卸运,并按《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政府;
- 未按许可证指定路线运输的,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视情节处罚或作退回、销毁处理;
- 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 输出国在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突发疫情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或禁令执行。
隔离检疫
隔离期间开展实验室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抽/采样凭证》。
异常情况处理:
- 隔离期间患病或检测阳性者,须单独隔离、专人管理;
- 对污染场地、用具及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 严禁转移或急宰。
死亡动物必要时进行剖检,查明原因并做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疫病检出处理:
- 检出一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全群退回或扑杀,尸体销毁;
- 检出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阳性个体退回或扑杀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继续隔离观察;
- 检出名录外但对农牧业有严重危害疾病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出证放行
- 隔离期满且实验室检测完成后,经最终临床检查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 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 需实施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