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强出口化肥检验监管
自2021年10月15日起,29个化肥商品编号纳入法检目录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相关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若出口化肥属于危险化学品,还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实施出口化学品检验及包装检验。
什么是化肥?
化肥即化学肥料,是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多种农作物所需营养元素的无机肥料,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微肥和复合肥等,不可食用。
其主要特点为:成分单一、养分含量高、肥效快、无有机质,不具备改良土壤功能。不同种类化肥性质与施用方式差异较大。
中文名:化学肥料
外文名:Chemical fertilizer(美)/Chemical fertiliser(英)
简称:化肥
分类: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纳入法检的出口化肥商品及申报要求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凭合同、批准文件等相关凭证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纳入法定检验后,企业需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进行申报,确保申报信息完整、准确。
出口化肥属危险品如何处理?
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若出口化肥属于危险化学品,须按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办理出口手续;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应依法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化肥法定检验内容
海关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防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置?
检验不合格的化肥不得出口。
企业出口化肥注意事项
一要了解目的国对化肥的技术规范要求;二要确认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强制性标准;三如进口国无明确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实施检验监管时间
海关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