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滞报金政策解读:申报时限、计费标准及减免条件
全面了解滞报金征收规则与合规减免路径
企业进口货物若超过海关规定期限未申报,将产生滞报行为,并需依法缴纳滞报金。符合法定减免情形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经审核后予以相应豁免。
一、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征日与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特殊情形除外)。
- 邮运进口货物: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 邮运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自邮政企业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 撤销原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申请并获海关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 电子申报后未按时提交纸质单证被撤销重报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滞报金计算方式
滞报金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1元部分免征。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计算公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三、可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情形
- 因政府主管部门贸易管理规定变更,需补充手续或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滞报;
- 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等特殊用途;
-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申报;
- 因海关或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影响申报;
-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特殊情况。
四、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
- 收货人超三个月未申报,货物被依法变卖,余款上缴国库;
- 在申报期内依《海关法》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内办结手续;
- 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且已按规定程序操作;
-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进口货物;
- 应缴滞报金金额不满50元人民币。
五、滞报金减免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 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该方式的,仅需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无需再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