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调整进口服装与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优化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提升通关效率与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根据近期商品编码调整及国家标准更新情况,为优化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的检验采信要求进行修改,并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
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调整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作出如下修订:
- 调整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 将公告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服装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
- 在“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中,删除原路径说明,更新申请提交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修订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作出以下调整:
- 将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水泥采信”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
- “检验报告内容”中,“随附采信商品照片”调整为“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 “检验报告有效期”由“六个月内有效”改为“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中,将“ISO/IEC 17025认可”更新为“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
- “申请方式”同步更新提交路径至“单一窗口—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 新增“申报要求”:采信机构须在申报前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外的检验报告,并在取样后40天内补交该项目报告,备注对应报关单编号;
- 新增“采信条件”条款,要求进口企业能提供水泥生产企业近一年季度质检记录,确认其已按《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质量控制和出厂确认,并建立销售后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附件1中增加“监装”、“取样/制样”、“放射性核素限量”三项检验项目,技术规范由GB175-2007更新为GB175-2023,且明确后续以最新执行标准为准;
- 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新增关于生产企业落实出厂确认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