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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1号 | 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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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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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1号 | 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调整进口服装与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优化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提升通关效率与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根据近期商品编码调整及国家标准更新情况,为优化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的检验采信要求进行修改,并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

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调整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作出如下修订:

  1. 调整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2. 将公告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服装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
  3. 在“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中,删除原路径说明,更新申请提交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修订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作出以下调整:

  1. 将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水泥采信”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
  2. “检验报告内容”中,“随附采信商品照片”调整为“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3. “检验报告有效期”由“六个月内有效”改为“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4. “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中,将“ISO/IEC 17025认可”更新为“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
  5. “申请方式”同步更新提交路径至“单一窗口—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6. 新增“申报要求”:采信机构须在申报前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外的检验报告,并在取样后40天内补交该项目报告,备注对应报关单编号;
  7. 新增“采信条件”条款,要求进口企业能提供水泥生产企业近一年季度质检记录,确认其已按《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质量控制和出厂确认,并建立销售后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8. 附件1中增加“监装”、“取样/制样”、“放射性核素限量”三项检验项目,技术规范由GB175-2007更新为GB175-2023,且明确后续以最新执行标准为准;
  9. 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新增关于生产企业落实出厂确认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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