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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3号 | 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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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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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3号公告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46号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明确商品范围及保证金比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海关总署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税则号列05040029项下的“整个或切块的猪胃”应填报商品编号05040029.10;税则号列05040090项下的“整个或切块的猪肠、猪膀胱”应填报商品编号05040090.10。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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