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3号公告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46号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明确商品范围及保证金比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海关总署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税则号列05040029项下的“整个或切块的猪胃”应填报商品编号05040029.10;税则号列05040090项下的“整个或切块的猪肠、猪膀胱”应填报商品编号05040090.10。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