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矿泉水清关指南:资料、税则与标签要求全解析
涵盖报关所需文件、HS编码税率、国家标准及中文标签规范

一、进口矿泉水清关需提供的资料
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提单、合同、装箱单(按水的密度1:1换算净重,含气或充气产品均需标注净重)、发票、灌装证明、原产地证、成分分析报告(需符合国标对化学元素及微生物限量要求)、健康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营业执照、收货人备案信息、发货人备案信息、报检五联表、销售记录及相关标签文件。
二、HS编码及税率
- 2201101000:未加糖及未加味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关税20%,增值税17%
- 2201102000:未加糖及未加味的汽水,关税20%,增值税17%
- 2201901100:已包装的天然水(未加味、加糖等),关税10%,增值税17%
- 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未加味、加糖等),关税10%,增值税17%
- 2201909000:其他水、冰及雪(未加味、加糖等),关税10%,增值税17%
三、相关国家标准
-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现行标准)
四、进口矿泉水中文标签制作要求
(一)包装饮用水标签要求
- 品名中不得含有“天然”二字(依据2016年新规)。
- 配料通常标注为“配料:水”。
- 若产品含气:
- 人工充入二氧化碳的,品名应为“充气XX水”,配料标注为“配料:水,二氧化碳”;
- 天然含气的,品名为“含气XX水”,配料仅标注“配料:水”,不添加二氧化碳。
- 代理商、经销商或进口商名称及其地址、联系方式须一致且真实有效,注册地信息需准确对应。
(二)矿泉水标签特殊要求
- 只有水中所含一种或多种矿物质指标达到《GB8537-2008》表2规定限值时,方可称为“矿泉水”。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不得在标签上标注“矿泉水”字样,亦不可展示矿物质含量。
以下为合规矿泉水中文标签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