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11月1日起,下列企业可暂免征收进口税!

11月1日起,下列企业可暂免征收进口税! 进口清关大讲堂
2016-10-28
0
导读: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可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试点企业可享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涉及昆山、苏州、上海、郑州、重庆、深圳等地综合保税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65号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资格生效之日起,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优惠按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每年根据内外销比例划分:外销部分继续适用区域政策,内销部分按区外政策补征税款。

二、购买货物适用保税政策的范围包括:
1. 从境外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 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入的保税货物;
3.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入的保税货物;
4. 从其他试点企业购入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以下货物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 向保税区或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若销售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应按其进入区域时的状态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享受保税政策。

五、以下销售行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离境出口的货物;
2. 向非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
3.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税务机关依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六、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的水、蒸汽、电力、燃气等货物不再享受出口退税,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与海关部门将加强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本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进口清关大讲堂
1234
内容 145
粉丝 0
进口清关大讲堂 1234
总阅读1.4k
粉丝0
内容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