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五种情形旅客行李物品将不予放行
海关总署明确暂存及处理规定,超量携带或无法缴税将受限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海关将暂不予放行:
- 无法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
- 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未能提交相关证件;
-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办理货物报关手续而未办理;
- 对物品属性、内容存疑,需主管部门认定、鉴定或验核;
- 其他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情形。
其中,“自用合理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执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于自用且数量合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征税的20类商品按专项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的部分经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征超出部分税款;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则全额征税。
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若属易燃易爆、有毒、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或存在其他无法存放的情况,海关可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或移交专业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旅客承担。
海关对暂存物品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核实后签字确认。提取时须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需提供凭单原件、书面委托书、旅客证件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件。
暂存物品自存放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处置。涉及主管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