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关“新政”?实为2016年旧规翻炒
近期流传的“5类行李不予入境”系误读,海关并未出台新规
近日,一则“代购要哭,5种行李不准入境”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关注。消息称自6月1日起,中国海关实施新政策,对五类入境行李暂不予放行。经核实,该信息存在严重误解——所谓“新政”实为海关总署2016年发布的第14号公告,至今仍有效,但并非最新出台。
【网络媒体发布内容截图】
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以下五类情形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可暂不予放行:
-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 进出境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旅客无法当场提交相关证件的;
- 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按货物报关但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 物品属性、内容存疑,需主管部门认定、鉴定或验核的;
- 其他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上述物品可由海关暂存,不包括依法应予扣留的物品。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三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自用”指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非用于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则依据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确定,通常数量适中,不得全部为单一品种。
【网页截图】
【海关总署公告截图】
关于免税额度,依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
-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为2000元。
- 超出5000元部分,若确属自用,仅对超额部分征税;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则需按货物申报或退运处理。
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需征税的20类商品另有专门规定。
尽管此次“新政”实为旧规重提,但也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购物时应注意“自用”与“合理数量”原则,避免因携带物品过多被暂扣。建议公众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获取权威信息,勿轻信非官方渠道传播的消息。
详情请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