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银行卡境外取现管理
明确年度限额、系统改造及违规处罚措施
为加强银行卡跨境使用中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交易的管理通知。
一、个人名下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出额度者,当年及次年将被暂停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功能。
严禁通过出借或借用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下发被暂停境外取现资格的个人名单。相关机构须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执行暂停操作。
涉及系统调整的金融机构,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并严格执行规定。
三、被列入暂停名单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取现明细;委托他人查询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四、境外取现额度调整如下: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统一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机构在系统内落实;人民币卡继续维持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实施。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强化客户管理与政策宣传,及时提醒持卡人关注政策变化,引导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相关个人信息。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发卡机构、清算组织及个人,将依照《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