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昆山砍人案”为什么认定于海明是正当防卫?检方列4条理由…

“昆山砍人案”为什么认定于海明是正当防卫?检方列4条理由… 中通国际
2018-09-02
2
导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

昆山“8.27”宝马司机持刀被反杀案: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

案件详情及法律分析

备受社会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已有定论。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与检察院联合通报,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以下是案件基本情况及检察机关的认定依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晚9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因交通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撞,双方因此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后,冲突一度平息。

但刘海龙突然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并返回车内取出一把全长59厘米的双刃管制刀具,连续砍击于海明颈部、腰部和腿部。在挥砍过程中刀具脱手,于海明抢刀反击,在7秒内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刘海龙受伤后逃向车辆,于海明追砍两刀未中,随后被他人劝阻。期间,于海明将刘海龙手机拿走,称防止其召集人员报复。民警到场后,他主动上交手机与刀具。

刘海龙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其左腹部刺戳伤导致大静脉、肠管破裂,另有多处开放性创口及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左颈、左胸有挫伤,无严重伤情。

二、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结合事实与证据,作出如下判断: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刘海龙醉驾、违规变道,主动滋事;从推打到持刀攻击,不法侵害持续升级,具有明显过错。

2. 于海明面临现实且紧迫的人身危险
刘海龙所持刀具为国家管制器械,攻击部位为颈部等要害,构成“正在进行的行凶”。即便刀具易手,其跑向车辆的行为仍使于海明无法排除其再次持械的可能性,危险状态并未解除。

3. 反击行为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面对突发暴力,普通人难以精准控制防卫强度。于海明在极短时间内实施反击,属于情急下的合理反应。法律不苛求防卫人冷静衡量伤害程度,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规定。

4. 正当防卫制度应优先保护防卫者
“合法不必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本质是以正对不正。司法应充分考虑防卫人所处的紧张环境,依法保障其权利。本案中,刘海龙交通违法、寻衅滋事、持刀行凶在先,于海明依法享有正当防卫权。

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该案办理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体现了公众参与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应鼓励公民依法自卫,司法机关也将积极维护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综合人民网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通国际
1234
内容 492
粉丝 0
中通国际 1234
总阅读2.6k
粉丝0
内容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