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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学品需要特别注意是否是为危险品,不是看编码是非法检就可以的

进口化学品需要特别注意是否是为危险品,不是看编码是非法检就可以的 进口清关大讲堂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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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粘合剂,该产品成份是聚氨酯40%,甲苯30%,丁酮30%,申报的产品编码3506919090,在进口通关时被告知,要求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含易制毒成分混合物需办许可证,企业须谨慎申报

聚氨酯粘合剂因含甲苯、丁酮被要求提供两用物项进口许可,揭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要点

来源:丁丁检务,海西关务

事件背景

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款粘合剂,成分为聚氨酯40%、甲苯30%、丁酮30%,申报税号为3506919090。在通关过程中,海关要求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引发企业疑问。根据常规判断,该产品看似不涉及许可证管理,但实际情况需结合成分深入分析。

为何此类产品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关键在于其含有受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事件分析

“两用物项和技术”指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用途的物资与技术。本案涉及的甲苯、丁酮均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物质。

根据《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并依法申请进出口许可(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同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明确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实施具体管理:

注意事项

除甲苯、丙酮、丁酮、硫酸在混合物中含量超过40%需申办许可证外,盐酸含量超过10%亦需办理。此外,凡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其余55种化学品,无论含量高低,均须取得相关进出口许可。

企业在申报含化学成分的商品时,必须准确识别是否含有易制毒成分,并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避免因申报不当导致通关延误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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