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出口新规:民用与医用申报要求明确
海关严查三无产品,企业需合规申报避免信用风险
涉及商检的防疫物资仅限海关53号公告列出的11类商品,与HS编码无关;民用产品可正常申报。
民用物资申报时须在备注栏注明生产厂家及注册证号。
医用和民用物资均需提供采购合同,若为生产厂家直接出口则无需提供。
海关对民用物资重点查验“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执行标准),生产厂家信息必须直接印刷于外箱或内箱,不得加贴。

【53号公告中涉及的11类防疫物资名录】
防疫物资出口核验风险较高,一旦发现异常将移交处理,且处置从严。违规企业将面临海关信用影响、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刑事责任。海关实行双罚制,报关代理企业亦承担连带责任。
非医用口罩出口所需文件:
- 合同
- 发票
- 装箱单
- 报关委托书
- 正式报关确认函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相关项目)
- 承诺书(证明为非医用,属民用或防尘用途)
医用口罩出口所需文件:
- 合同
- 发票
- 装箱单
- 报关委托书
- 正式报关确认函
- 出口医疗物资证明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企业经营备案凭证》
- 检测报告(CMA/CNAS)及合格证(厂检,含生产批次/号)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相关项目)
- 产品说明书
- 目的国认证证书(如CE、FDA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