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绳致人受伤,成都一养犬人被判赔偿4.8万元
法院认定未采取管理措施致他人受惊摔伤,需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饲养哈士奇的赵某某在小区附近遛狗时未牵绳,导致同小区居民陈某某受惊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8248元。
事发当天傍晚,陈某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后起身,突然发现身旁出现一只未拴绳的哈士奇,受惊倒地,无法站立。经送医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0天,并多次复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费用合计7996.15元,赵某某已垫付2009元。
庭审中,赵某某辩称其犬只未扑咬或吠叫,认为陈某某受伤与其无关。但法院调取现场视频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后认定,该犬只脱离控制突然出现,与陈某某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受害人自身心理素质亦有一定影响,故酌定赵某某承担70%责任,陈某某自担30%。
本案引发公众热议。部分网友支持判决,认为未拴绳行为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后果理应担责;也有观点提出应明确“惊吓”认定标准,避免责任边界模糊。
据了解,自8月19日起,成都开展为期两个多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遛狗不牵绳、禁养犬清理、流浪犬捕捉及电子犬证推广等问题。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心城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哈士奇不属于成都禁养犬种。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基本义务。遛狗拴绳不仅关乎他人安全,也是对宠物的有效保护。随着城市养宠数量上升,相关纠纷频发,规范管理亟需社会共治。
来源:四川日报,记者:刘春华,综合华西都市报、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