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但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合法进口。
再生钢铁原料进口须执行《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可自由进口;不符合标准的,一律禁止入境。
相关进口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HS编码)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提供产品标准要求,确保所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符合国家标准。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