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
新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标签标识要求,推动中越燕窝贸易规范化发展
2025年4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5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进口。此举标志着中越燕窝贸易进入新阶段,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毛燕: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等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作为食用燕窝的原料。

食用燕窝:由金丝燕及同类燕子唾液形成,已有效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直接食用的产品。

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的生产加工须符合中越双方检验检疫与食品安全规定,并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6秒”的热处理工艺,以灭活禽流感病毒和新城疫病毒。
初级加工企业(毛燕)和加工企业(食用燕窝)须在海关总署注册,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出口。
企业应具备与其产品品种、数量相匹配的生产设备与设施,合理布局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并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要求
防疫及卫生管理:越南方面需建立燕屋(燕洞)防疫与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运输过程的卫生控制程序,并实施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已备案燕屋的禽流感和新城疫情况。
追溯体系:企业须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全程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并能在发生问题时实现精准召回。
生产加工控制:产品应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加工,经充分热处理,不得受到危害人类或禽类健康的病原体污染,外包装及运输容器须进行消毒处理。
产品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均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书使用中英文双语,格式和内容须经中越双方认可。证书应注明燕屋注册编号、加工企业注册编号、原料来源、疫病监测情况、防病毒接触措施、热加工工艺等信息,证明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或人类食用。
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密封。
毛燕外包装须标明:品名、重量、燕屋注册编号、初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仅用于加工场所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
食用燕窝包装须以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等信息,标签内容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本次公告的实施,为燕窝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进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海关总署2022年第11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新规要求,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