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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跨境e清关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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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明确

符合条件企业可试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执行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信息(包括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核定征收企业须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税,统一按4%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亦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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