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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液进口清关缺少两用物相许可证引起的处罚

抛光液进口清关缺少两用物相许可证引起的处罚 进口代理清关报关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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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液进口因缺少两用物项许可证被罚5.3万元

高锰酸钾属易制毒化学品,未持证申报遭行政处罚

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抛光液,申报商品编号为3405900000,申报总价C&F 70,000美元,成分申报为:水94%-96%、高锰酸钾≤4%、无机氧化物≤1%、二氧化锰<0.9%。

经查,该批货物成分中的高锰酸钾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需依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报关时未提交上述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海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0元。

提醒广大进口企业:在进口化工类产品时,除核对HS编码的常规监管条件外,还需重点关注产品成分是否涉及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要求,避免因证件缺失导致退运、处罚及通关延误,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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