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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公告 |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报关王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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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公告二十三,金二花开百花杀2018-03-27 郭志 中国报关协会刚刚,海关总署丢出王炸

海关总署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 加强加工贸易监管

为推进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的有效衔接,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系统中用于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法定申报材料。


二、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企业,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区域内、区间、企业间保税货物流转(结转)业务时,应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后续报关手续(具体填制规范见附件)。


三、为简化报关流程,以下情形可不再办理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申报:

  •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且未取得收入;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与区外企业之间的进出货物,由区内企业报送核注清单即可。


四、需办理报关的,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归并生成,确保数据一致性。


五、保税货物流转业务中,应由转入企业先行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六、保税核注清单的修改与撤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2. 无需报关或尚未申报报关单的,仅可申请撤销;
  3. 报关单修改涉及清单内容的,须先修改清单;
  4. 修改内容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须先变更底账;
  5. 保税底账已核销的,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七、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实施布控复核的,在相关手续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销。


八、满足条件的多条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同一报关单商品项:

  • 料件归并条件:10位商品编码、申报单位、中文名称、币制、原产国相同;但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海关或企业认为需单列的也不得归并。
  • 成品归并条件:10位商品编码、申报单位、中文名称、币制、最终目的国相同;但出口应税商品、涉及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成品不得归并,需单列的亦不得归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执行。


附件: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


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要点


1. 清单编号:18位,前两位为“QD”,第3-6位为海关代码,第7-8位为年份,第9位“I”表示进口、“E”表示出口,后9位为顺序号。


2. 清单类型:包括普通清单、分送集报、先入区后报关、简单加工、保税展示交易、区内流转、异常补录等。


3. 报关标志:分为“报关”和“非报关”。余料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销毁无收入货物等可选择“非报关”;设备解除监管、库存调整类必须选“非报关”;其余均需“报关”。


4. 报关类型:包括“关联报关”和“对应报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进出适用“关联报关”;企业自行办理报关的填写“对应报关”。


5. 商品信息填报:商品编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币制、原产国/目的国等按报关单规范填写,其中商品料号、备案序号由系统自动带出。


6. 流转类业务:需填写流转类型、关联清单编号、对方手(账)册备案号等信息。


7. 其他字段:如征免规定应与手(账)册一致,“保金”“保函”对应填报“全免”;单耗版本号适用于出口成品核注清单。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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