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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清关快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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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跨境电商出口免税新政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适用条件

对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商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统计监测

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间沟通协作,推动政策落地,加快建立电商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三、强化信息共享与免税管理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商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依据清分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相关定义说明

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电商出口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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