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明确监管方式代码、企业管理及通关要求,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送达海外仓,经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适用本公告监管规定。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应依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需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境内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报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实施查验时,相关企业及作业场所经营人应予以配合。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办理转关。
“跨境电商B2B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涵盖自营与第三方平台、境内与境外平台。
本次试点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开展,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复制推广。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