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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开展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的公告(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0号)

公告 | 关于开展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的公告(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0号) 报关王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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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 告2017年 第10号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

南京海关关于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的公告

2017年第10号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企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南京海关决定在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企业中试点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海关为苏州、南通、无锡、盐城海关。上述海关将在辖区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试点。南京海关将结合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的上线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并另行公告。

二、新监管模式定义
指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企业自主归并形成的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业务范围
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全流程业务。

四、试点企业条件
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但企业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账册设立
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

六、核销周期与单耗申报
企业可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自行选择单耗申报时间和核算方式(如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

七、外发加工管理
不再向海关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八、深加工结转申报
应于每月15日前集中申报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无需提交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九、内销纳税
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的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十、剩余料件处理
核报前,应将实际库存剩余料件折算后通过余料结转方式转入新账册。

十一、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企业应在核销周期内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申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申报。

十二、问题主动申报机制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可主动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海关将集中处置。

十三、进出口申报要求
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等方式申报进出口。

十四、数据与单证管理
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十五、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其新监管模式适用:
(一)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二)信息化系统不完善,货物流、数据流逻辑链不完整,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三)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未按规定保存数据、单证;
(四)主动申请退出;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被终止的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十六、旧手册过渡安排
试点企业此前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可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余料结转方式将剩余货物转入新账册。

十七、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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