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多项新规发布 涉及商品归类、保税油供应及减免税监管
涵盖商品归类决定更新、转关运输规范、反倾销申报要求及监管年限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涵盖有机苹果香蕉梨混合果泥等22项商品;同时废止涉及“塑木粒”的部分已公布归类决定。
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7号公告,对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公告明确了企业在海关备案、经营资质、单证提交、监管设备配置、供油流程、报关手续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为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操作流程,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8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公告明确:多式联运货物及需境内换装的进出口货物可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按联程转关模式操作;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经批准可办理转关;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影响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货物,经批准可采用提前报关方式转关;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及外交机构公自用物品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转关。该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实施 商品编号申报有新要求
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3907.1090)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海关总署规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上述范围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邻氯对硝基苯胺临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施 申报编号调整
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6号和第57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实施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采取保证金形式。海关总署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申报进口该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14200.20。
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1号公告,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船舶、飞机由原年限调整为8年,机动车辆调整为6年,其他货物统一调整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水路、航空、铁路、公路、快递、储罐类监管场所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该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腾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