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版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归类原则、化验检验程序及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发布第25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署务会议审议,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218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同时废止。
新规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行为,确保归类的准确性与统一性,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 归类依据:以《进出口税则》为基础,结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发布的行政裁定、归类决定进行编码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参考。
- 申报责任: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如实申报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准确完成商品归类。
- 归类原则:应按申报时货物实际状态确定归类;提前申报的,以货物运抵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为准。
- 海关审核权:海关有权查阅资料、要求提供样品及中文译文、组织化验检验;对隐瞒或拒不配合的,可依法自行确定归类。
- 化验检验流程:海关取样时,当事人应协助搬移、开拆包装并签字确认;拒不到场的,海关可径行取样。技术机构应在15日内出具结果,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 异议处理: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15日内申请复验,同一品不得重复复验。
- 归类调整与担保放行:归类不准确的,海关可重新确定并办理报关单修改;归类未定前需放行的,可依规提供担保,但法律禁止担保的情形除外。
- 预裁定与归类决定:企业可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或预裁定;海关总署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归类决定,全国统一适用。
- 动态管理:归类决定随法规变化自动失效,错误或需修改的由海关总署及时撤销或修订并对外公布。
- 法律责任:因归类问题涉及退税、补税、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