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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扩大单耗自核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深圳海关关于扩大单耗自核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报关王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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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 告 2017年 第1号 为了持续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深圳海关决定在前期试

深圳海关扩大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

符合条件企业可自主申报保税料件耗用量

为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深圳海关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范围,并发布相关事项公告。

“单耗自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手册或电子账册执行过程中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在报核前向海关如实申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管理模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试点:

  • 资信良好:信用状况为认证企业;生产工艺复杂、单耗波动大的特殊行业(如金银珠宝加工)中的一般信用企业也可参与。
  • 管理完备:具备健全的单耗追溯制度,能通过原始材料实现从进口料件到出口成品的全程印证。
  • 信息透明:主动配合海关监管,及时、准确提供所需数据和资料。

参与试点的企业需在办理手(账)册设立时提交书面报告,明确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并说明符合试点条件的具体情况。联网监管企业应将电子账册“保税方式”设为“特殊行业”。

在通关环节,试点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报核前,须通过变更手(账)册方式如实申报单耗;涉及国家单耗标准的,依现行规定执行。

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单耗自核,或出现不再适用的情形,将终止适用该管理方式。

“单耗追溯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 清晰的保税料件与成品对应关系,多层物料清单(BOM表)须可逐级追溯;
  • 合理的工艺流程图或说明;
  • 客观量化的单耗计算方法、数据范围及周期;
  • 影响单耗变化的其他环节和因素。

企业须依法保存上述资料及相关档案,供海关查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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