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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法在线┃黄埔海关疫情防控专题普法系列——征用扣留篇

埔法在线┃黄埔海关疫情防控专题普法系列——征用扣留篇 报关王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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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网络出了不少关于海关“暂扣”“截留”“征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传言,各相关海关纷纷第一时间予以了澄清和

海关不会征用或截留防疫物资!一文读懂征用、扣留与检疫截留的区别

针对近期网络传言,权威解读海关执法权限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定

近期,网络流传“海关暂扣”“截留”“征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消息,引发关注。相关海关已及时澄清:海关依法履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绝不实施“征用”“暂扣”或“截留”。那么,什么是征用?什么是扣留?海关是否有权进行此类操作?本文为您厘清法律边界。


一、关于“征用”

什么是征用?

征用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使用或取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补偿性三大特征。

法律依据有哪些?

《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依法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物权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也对行政征用作出具体规定。

疫情防控中的征用如何执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在传染病暴发期间,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辖区内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并依法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返还;造成毁损灭失的,须给予补偿。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调用。

由此可见,疫情防控物资的征用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海关不具备征用职权。所谓“海关征用防疫物资”系不实信息,谨防不法分子借机诈骗。


提醒公众:凡声称海关截留、征用防疫物资的信息均为谣言。如遇海淘包裹通关问题,请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或投诉。


二、关于“扣留”

什么是扣留?

扣留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灭失、控制风险扩大等目的,依法对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措施。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扣留物品?

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可在以下情形实施扣留:

  1. 涉嫌走私的人员;
  2. 涉嫌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 涉案账册、单据、文件等资料;
  4. 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5.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

需强调的是,海关仅扣留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不得扣留个人及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扣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一旦排除嫌疑或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应立即解除扣留。

海关会“截留”物品吗?

严格来说,海关仅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截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携带动物进境,须持输出国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明(如犬、猫),否则将被限期退回或销毁;
  •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等检疫物,现场检疫合格即放行;需实验室或隔离检疫的,由口岸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合格后凭凭证领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动植物检疫截留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防线,旨在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三、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征用、扣留、截留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对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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