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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贴士 | 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业务答疑

海关小贴士 | 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业务答疑 报关王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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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者按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南

企业常见问题权威解答,助力合规高效通关

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明确自3月2日起,海关正式受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报关单的进口申报。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规范申报流程,现就企业在申请及申报过程中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问题1:此次市场化排除与此前公布的两批排除有何区别?

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在文件依据、申请主体、适用商品范围和实施条件等方面均与第一批(500亿美元)和第二批(600亿美元)排除政策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对比详见下表:

问题2: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指南,申请流程分为四个步骤:

  1. 上传采购计划:企业需在当月申报次月采购计划。首月可申报当月及次月计划,并补录已成交未报关的商品信息。同一HS编码每月仅可提交一次采购计划,未实际成交将导致计划失效。
  2. 上传成交记录:采购计划获批后,须于次月10日前上传成交详情,包括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供应商、起运日期、运输方式、HS编码等,并附合同文件。
  3. 申请排除编号:成交记录审核通过后,企业可根据发货批次勾选对应货物信息,提交自主声明并生成“排除编号”,用于报关时录入。
  4. 核销处理:货物报关放行后,系统自动反馈报关单数据,完成排除申请的核销。

问题3:外贸代理公司能否作为申请主体?

可以。按照规定,应由进口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提出申请。若外贸代理公司在合同中作为进口方并在报关单中列为“境内收货人”,则具备申请资格。

问题4:加工贸易内销货物是否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

适用。企业在上传成交记录时,需提供原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内销申请等相关材料,政策覆盖实际内销时间符合条件的货物。

问题5:采用“两步申报”模式如何办理排除手续?

企业应在完成第二步完整申报前,向税委会申领“排除编号”,并在报关时准确填写该编号,确保享受排除待遇。

问题6:申报时提示“不在加征范围内”应如何处理?

此提示表明所申报商品不属于对美301措施加征关税范围,但系统检测到填报了“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建议删除该代码后重新申报即可恢复正常流程。

问题7:一份报关单能否同时申报可排除与不可排除商品?

不建议。当前系统设置下,混合申报可能引发异常,影响通关效率。建议分开申报,避免操作风险。

问题8:排除编号填写错误,放行后如何修改?

货物放行前,可在随附单证栏中直接修改或补填排除编号;放行后不影响享受排除政策,相关更正可在后续核销环节处理。

问题9:已办未用的《征免税证明》税号变更,是否继续有效?

无效。若税号发生变更,企业须向主管海关申请撤销原《征免税证明》,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仅允许变更到货口岸、合同号、原产地等非核心项目。

问题10:已含加征关税的《征免税证明》如何处理?

对于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美国原产商品,如前期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包含对美加征关税,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证明内容,调整税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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