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
优化监管流程,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企业自律管理,决定在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企业中试点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该政策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本次试点涵盖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等海关。各试点海关将依托现有信息化系统组织企业开展试点,待全国统一版系统上线后,统一使用新版系统。
新监管模式是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企业自主归并的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监管方式。适用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全流程管理。
二、主要改革内容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选择按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金额。
2. 核销周期: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核销周期,并按规定自行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 外发加工:取消收发货清单报送要求,企业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5. 深加工结转:企业须在每月15日前集中申报上月结转情况,无需提交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需妥善保存。
6. 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在核报前应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7. 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企业在核销周期内可自主核定保税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申报,支持通过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申报,累计数据作为周期总量依据。
8. 主动申报机制: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海关将集中处置。
9. 进出口申报: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
10. 数据留存: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三、试点企业资格要求
参与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新监管模式管理:
(1)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信息化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未按规定留存数据单证;
(4)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5)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管理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账册核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未尽事宜按现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执行。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